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四批)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2號(公司注冊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入開展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推進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號)、《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0號)相關規定,現將《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四批,附設《免申請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車輛名稱清單》)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四批)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1年12月14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四批)的公告》的解讀

  現就《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四批)的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相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本公告出臺的背景

  自2019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實施,至2021年1月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號,以下簡稱35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0號,以下簡稱20號公告)實施,稅務總局參照交通部門以往的管理模式規定,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實行以下工作機制,即由相關企業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采集系統,提交將車型列入《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稅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的申請,工信部將相關信息傳遞給稅務總局,稅務總局審核編列發布《免稅圖冊》,納稅人依據《免稅圖冊》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免稅。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提高納稅服務水平,更好地維護納稅人權益,進一步提高專用車輛免稅管理的精確性、便捷性和及時性,35號公告和20號公告進一步優化專用車輛免稅管理機制,對專用車輛實行《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管理,車輛生產企業、進口車輛經銷商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按要求通過工信部“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管理系統”,提交將車型列入《目錄》的申請材料,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裝備中心)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裝備中心按照《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技術要求》(以下簡稱《技術要求》)依規開展技術審查,并將通過審查的車型列入擬發布的《目錄》并提請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目錄》。為減輕企業負擔、簡化操作流程,在《目錄》中附設《免申請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車輛名稱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已經列入《目錄》或《清單》的專用車輛,申請人在上傳車輛電子信息時標注免稅標識,主管稅務機關依據車輛電子信息中標注的免稅標識辦理免稅事宜。

  二、《目錄》涵蓋的企業和車型

  包括本批《目錄》在內,2021年以來共發布了四批《目錄》。第一批《目錄》涵蓋了244家企業的3487個車型,第二批《目錄》涵蓋了303家企業的1931個車型,第三批《目錄》涵蓋了275家企業的1105個車型,第四批《目錄》涵蓋了295家企業的1265個車型。

  包括本批《目錄》附設的《清單》在內,2021年以來兩次發布《清單》,第一次發布的《清單》涵蓋了57款車輛,第二次發布的《清單》涵蓋了9款車輛,兩次發布的《清單》共涵蓋了66款車輛。

  三、車型未通過技術審查后申請人如何處理

  (一)車型未通過技術審查的幾種情形

  申請人通過申報系統提交相關資料。對不符合技術要求、材料提交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車型,裝備中心給予“不通過”的結論。舉例說明:

  1.甲公司申請將XXX型通訊車列入《目錄》,該車輛額定載質量(生產廠家為車輛設定的最大允許裝載質量)小于1000kg,但企業提供的專用裝置在車廂地板上的投影面積小于車廂地板面積的50%,不屬于專用車輛。

  2.乙公司申請將XXX壓縮式垃圾車列入《目錄》,該車輛裝備有液壓機和填塞器,為垃圾自行壓實裝入、轉運和卸料的專用自卸運輸車,以載運垃圾為主要目的,不屬于專用車輛。

  3.丙公司申請將XXX型宣傳消防車列入《目錄》,該車輛為裝備有影像、音響和發電設備,用于消防知識宣傳的廂式專用作業汽車;但其專用裝置多為可移動的裝置及設備,未被固定在車體上,不屬于專用車輛。

  (二)車型未通過技術審查后申請人如何處理

  第一步,若申請人不認可裝備中心技術審查結論,可以通過申報系統隨時重新申報;在重新申報時,可對裝備中心技術審查結論提出自己的意見,并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裝備中心重新給予技術審查結論。

  第二步,若申請人仍不認可裝備中心技術重新審查結論,一是可以通過工信部12381公共服務電話平臺咨詢、建議、投訴;工信部按照統一受理、按責辦理、統一回復、統一督辦和統一評價的原則,提供對外公共服務“一站式”服務。二是可以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信部反映相關問題。

  四、如何確定列入《清單》中的專用車輛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簡化操作流程,減輕企業負擔,稅務總局和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多年來專用車輛免稅的稅收實踐及車輛技術標準的實際情況,在20號公告中編列了《免申請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車輛名稱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將采油車、測試井架車、變電站半掛車等五十七種專用車輛列入《清單》。

  本公告將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中心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完全滿足20號公告附件1《技術要求》的、并建議列入《清單》的全地面起重機、混凝土泵車、泡沫消防車、水罐消防車、干粉消防車、壓縮空氣泡沫消防車、舉高噴射消防車、登高平臺消防車、云梯消防車九種專用車輛列入《清單》。

  凡是列入《清單》的專用車輛,申請人無需再申請列入《目錄》,可直接在上傳車輛電子信息時標注免稅標識。

  五、申請人在什么情形可以重新標注免稅標識

  依據現行重新標注免稅標識的規定,第四批《目錄》發布前已出廠銷售的專用車輛,申請人可在所銷售車輛的車型列入第四批《目錄》后,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中重新標注免稅標識,重新上傳,納稅人據此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

  舉例說明:A公司于2021年10月1日銷售給B納稅人一臺未列入《目錄》的車輛,A公司上傳車輛電子信息時未標注免稅標識;隨后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第四批《目錄》包含了上述銷售車輛的車型,A公司在第四批《目錄》發布后,可以修改B納稅人所購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標注免稅標識并重新上傳。

  六、重新標注免稅標識后納稅人應如何處理

  如果納稅人尚未繳納車輛購置稅,可以憑申請人重新標注免稅標識的車輛電子信息及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免稅。

  如果納稅人已繳納車輛購置稅,在申請人重新標注免稅標識并上傳信息之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申請人重新標注的免稅標識及相關資料,依法退還納稅人已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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