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關于發票丟失的五條謠言您遇到過嗎

 

  謠言1

 

  謠言

 

  發票丟失不罰款,損毀發票才罰款。

 

  真相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第三十六條杭州代理記賬

 

  謠言2

 

  謠言

 

  發票丟失需要登報聲明。不傳謠

 

  真相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不再需要登報聲明。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修改)第三十一條中的“并登報聲明作廢”。

 

  謠言3

 

  謠言

 

  丟失發票的發票聯、抵扣聯后,需要前往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真相

 

  當前稅務部門已經實現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信息的共享共用。納稅人丟失發票的發票聯、抵扣聯后,無需前往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可憑相應發票的其他基本聯次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

 

  謠言4

 

  謠言

 

  發票丟失以后,只需要給稅務機關報告一聲就行,不需要提交其他書面材料了。

 

  真相

 

  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填寫《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如果發票遺失、損毀且發票數量較大在報告表中無法全部反映的,還應提供《掛失/損毀發票清單》。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

 

  謠言5

 

  謠言

 

  弄丟了抵扣聯,只剩下發票聯的時候,不能進行認證抵扣。

 

  真相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第四條

 

  上面的內容,您都記住了吧?別被謠言忽悠了喲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