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外貿外資平穩發展、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工作部署,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穩外貿穩外資稅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務便利化舉措,助力外貿企業緩解困難,促進進出口平穩發展,鼓勵外商來華投資,為外貿外資發展營造了良好的稅收環境。今天帶你了解: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政策、免稅政策↓
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政策
【適用主體】
1.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2.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托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杭州公司注冊
【政策內容】
1.對符合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實行免征和退還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1)免抵退稅辦法。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2)免退稅辦法。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2.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的貨物,如果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如果屬于購進出口的貨物,退還前一環節對其已征的消費稅。
【適用條件】
1.出口貨物,是指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并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分為自營出口貨物和委托出口貨物。
2.生產企業,是指具有生產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
(1)出口企業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2)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統稱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
(3)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貨物、卷煙和超出免稅品經營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經營范圍的貨物除外)。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用于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國際招標建設項目的中標機電產品(包括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機電產品)。
(5)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向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
(6)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國際運輸企業用于國際運輸工具上的貨物。該規定暫僅適用于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且不向海關報關而輸入特殊區域的水(包括蒸汽)、電力、燃氣。
4.出口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對進境復出口貨物或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一至五條、第八條
出口貨物勞務免稅政策
【適用主體】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
【政策內容】
對符合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免征增值稅。
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如果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但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
【適用條件】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規定的貨物: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海關稅則號前四位為“9803”的軟件產品。
(4)含黃金、鉑金成分的貨物,鉆石及其飾品。
(5)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卷煙。
(6)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已使用過的設備。
(7)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
(8)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視同自產貨物。
(9)符合條件的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
(10)油畫、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出口免稅的貨物。
(11)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貨物。
(12)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13)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14)以人民幣現金作為結算方式的邊境地區出口企業從所在省(自治區)的邊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國家的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
(15)以旅游購物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貨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貨物勞務:
(1)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包括進口免稅貨物和已實現退(免)稅的貨物]。
(2)特殊區域內的企業為境外的單位或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同一特殊區域、不同特殊區域內的企業之間銷售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六條、第八條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