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享受15%的優惠稅率,稅收優惠力度大,稅務管理要求嚴格,涉稅風險事項復雜,本文梳理了與高新技術企業密切相關的涉稅政策,梳理了政策當中的關鍵點以及注意事項,強化高新技術企業的涉稅管理,降低高新企業涉稅風險。

一、高新技術企業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注1:法定稅率不是15%,法定稅率為25%,而是減按15%。在計算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先用應納稅所得額乘以25%算出應納稅額,再用應納稅所得額乘以10%計算出為減免的稅額,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最后用25%算出的應納稅額減去用10%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則為最終要交的應納稅額。杭州公司變更

注2:納稅申報表填寫:A107040 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第二行次: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填寫A107041),A107041: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

二、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

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一條的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主要產品(服務)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注1:企業科技人員占比是企業科技人員數與職工總數的比值。

注2: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

注3: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

注4: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科技人員數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數計算。

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

全年月平均數=全年各月平均數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注5:不能把其他人員混同于研發人員以提高研發人員占比。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注1:銷售收入為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口徑計算。

注2: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注3: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是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值。研發費用比例為近三年平均值。

舉例:某高新技術企業2017年銷售收入超過2億元,但是2017年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為2.8%,2017-2019年三年研發費用合計數占銷售收入的比例為3.6%,雖然2017年比例未達到3%,但仍然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注:企業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會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三、需要出具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審核鑒證報告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時應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注:需要稅務師事務所出具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

四、享受優惠時間為證書有效期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舉例:中交二航局最近三年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注明的發證時間為2018年11月18日,則開始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年度為2018年,享受的期間為2018年至2020年。

注:2020年為二航局最后一年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時間,2021年應重新辦理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五、重新認定前可暫按15%的稅率預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舉例:企業高新技術證書2020年4月到期,在2020年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仍然可以按15%的稅率預繳,如果在2020年年底前重新獲得了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則2020年度可繼續享受高新技術稅收優惠,如未重新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則應按照25%的稅率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六、當年總收入的界定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三條第四款第二項規定: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六、高新技術企業10年彌補虧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第一條的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七、注意填報年度發展情況表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指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在其資格有效期內應每年5月底前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報送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附件6);在同一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企業累計兩年未按規定時限報送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

參考政策: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4.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5.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文章來源:昌堯財稅。